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趙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命原告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迄未補正,然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9126號卷核閱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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