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五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