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 郭錦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4人10份34元-1,000元=3,7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聲請人戶籍地之房地「嘉義市○○里○○鄰○○街○○○號」之房地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居住,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陳報聲請人需另於「嘉義市○○路○○○號7樓之5」居屋居住之必要性及理由。
(三)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所提列「有線電視費」之實際支出單據,並釋明有何支出之必要。
(四)釋明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所提列「交通費」每月需850元、「電話費」每月需高達1,100元(依聲請人提出之加油單據,每月僅約200元,另電話費部分包含市內電話及兩支手機)之必要性;另請陳報所提列「勞健保自付額」所指為何?金額如何算出。
(五)釋明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所提列「扶養小孩」每月約10,000元之支出內容為何,並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依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協議書,聲請人每月需支付20,000元予前配偶作為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至113年9月16日止,聲請人並已提列該贍養費用20,000元為每月必要支出,再提列10,000元之扶養費是否重複提列。)
(六)提出受扶養人 郭慶隆郭王美雲郭威呈郭巧慧 等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為其等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七)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是否有申請幼兒教育補助、或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兩年內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另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之相關資料。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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