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林智昌 訴訟代理人 張心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0年9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邱淑秋┌──────────────────────────────────────────────────┐│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連生 │88年5月6日│91年5月5日│9,000,000元│16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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