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請人 陳昭成

代理人 徐舜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芮 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芮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芮浠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349-1地號土地及其上180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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