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9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顧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胡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