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81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黃俞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當事人欄漏列債務人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應具狀補正。並提出債務人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應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及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以供本院審核。
㈢請將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分別請求,因債
權人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新臺幣923,700元、新臺幣426,300元)不同,故應將請求金額區分明列。㈣上敘事項於更正、補正後,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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