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70號

原告 梁綸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繕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固主張被告提供其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為騙取不法所得之工具等語,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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