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林健一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 洪合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另本件土地抵押權之設定義務人為 林再成 ,其於民國91年7月9日去世,繼承人有長男原告、長女 林芳枝 、次男 林啟明 ,林啟明以夫妻贈與名義將系爭土地贈與給 朱衍 。原告、林芳枝、朱衍並已均分別辦理繼承、贈與登記為土地共有人,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對林芳枝、朱衍為告知訴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等未為參加,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均如附表所示時間、設定擔保債權如附表所示總金額,存續期間等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已逾15年之消滅時效,抵押權人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亦未行使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其抵押權登記仍存在,顯已妨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主張其繼承系爭不動產,並辦理繼承登記為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不動產有如附表所示之之抵押權,本件抵押權存續期間從71年1月6日起到72年1月5日止,擔保債權約定清償日期是72年1月5日。本件抵押擔保的借款債權從72年1月5日即可行使,請求權時效從該日開始計算,到87年1月5日即因15年間沒有行使而消滅。再本件抵押權是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的借款債權既已於87年1月5日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在之後的5年間即92年1月5日前並未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本件抵押權已於92年1月5日消滅之事實,有其提出之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並有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稱原案登記資料已銷毀可憑,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72年1月5日,則擔保債權消滅時效期間應自該債權請求權可行使時即72年1月5日起算15年,至87年1月5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未於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之5年除斥期間內實行抵押權,依前開規定,本件抵押權自已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南穎附表一:
編號土地面積抵押權人/設定義務人抵押權設定日期抵押權擔保債權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1苗栗縣○○市○○段000地號110㎡洪合連/林再成71年1月14日南竹字第000225號960,000元71年1月6日至72年1月5日1分之1林健一3分之1林芳枝3分之1朱衍3分之12苗栗縣○○市○○段000地號13㎡洪合連/林再成71年1月14日南竹字第000225號960,000元71年1月6日至72年1月5日1分之1林健一3分之1林芳枝3分之1朱衍3分之13苗栗縣○○市○○段000地號24㎡洪合連/林再成71年1月14日南竹字第000225號960,000元71年1月6日至72年1月5日1分之1林健一3分之1林芳枝3分之1朱衍3分之14苗栗縣○○鎮○○段00地號732㎡洪合連/林再成71年1月14日南竹字第000225號960,000元71年1月6日至72年1月5日30分之7林健一90分之7林芳枝90分之7朱衍90分之75苗栗縣○○鄉○○○段000地號145㎡洪合連/林再成71年1月14日南造字第000047號6,460,000元71年1月6日至72年1月5日8分之2林健一24分之2林芳枝24分之2朱衍24分之26苗栗縣○○鄉○○○段000地號10,248㎡洪合連/林再成71年1月14日南造字第000047號6,460,000元71年1月6日至72年1月5日10分之2林健一30分之2林芳枝30分之2朱衍30分之2附表二:
被繼承人第一代繼承人被繼承人林再成7年2月18日生91年7月9日歿───────────配偶 林陳月娥 (歿)───────────配偶 林鄭金葉 (離婚)13年3月11日生1.長男林健一(繼承)31年7月21日生2.長女林芳枝(繼承)34年3月15日生3.次男 林啓明 (繼承)38年2月2日生(所繼承以夫妻贈與名義登記給朱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