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 李玉鵬
李玉崑 李意蓮 李玉珍 李玉珠 李玉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田永彬 律師
詹明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表明之再審事由,無非說明其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條項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並非合法。末查,聲請人於再審程序提出之國防部軍備局函、國防大學函抗辯原確定裁定未就聲請移付調解、國防大學未有相關營產資料等節,並提出該函文為證,核屬新防禦方法及新證據,本院依法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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