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樹正
被   告  王樹平
被   告  謝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
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對被告之
債權新臺幣(下同)420,910元,請求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行為
,又本件撤銷標的僅以土地應有部分比例按公告現值計算即已顯
逾上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0,910元(即原
告主張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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