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曾晉誼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被 告 鍾冠文
鄭吉祥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被 告 曾郁麒
蔡仁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姿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曾晉誼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被 告 鍾冠文
鄭吉祥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被 告 曾郁麒
蔡仁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