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曾晉誼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被   告  鍾冠文
       鄭吉祥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被   告  曾郁麒
       蔡仁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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