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黃進丁 等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書狀雖記載民事再審聲請狀,惟原告已確認係主張被告等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對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事件聲請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上開主張請求賠償金額本件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純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