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2、3款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