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185號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榮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支票號碼:CH428865、CH428868號)之提示日為何?
二、支票號碼CH428868號之支票到期日為民國103年7月10日,請具狀敘明該支票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6月13日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