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0號聲請人 洪雅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武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武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7,81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