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毛顯剛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尚有訴訟費用漏未補繳之情形,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確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及其計算式,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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