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被上訴人 李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