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債務人 董昱志 (原名: 董浚凱 )即凱爾健身器材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