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債務人 崔婷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是否曾居住於戶籍址?期間為何?現未居住於戶籍址之原因?未變更戶址之原因?
2.陳明債務人之前於味而美早餐店工作之地點為何?現任職公司之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提出105年1月至106年11月之租賃契約影本、租屋處之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姓名、關係)、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5.說明債務人每月給付5,000元予子女之方式?子女與其父住所地為何?該房地為何人所有?子女就讀之學校、地點、年級各為何?並提出給付證明(如轉帳證明)、房地登記謄本、學生證等文件。
6.說明債務人、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105年1月至106年8月,每月入不敷出,如何支應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上下班之交通路線、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提出10
6年10月至107年4月之悠遊卡或其他電子票證搭乘明細(得向捷運公司申請)。並說明目前是否已申辦月票1,280元以減少交通費支出?如否,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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