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鍾承恩
送達代收人 黃育瑄
附民被告 張大棚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紀錄
法官黃紀錄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