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38號聲請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代理人 吳祚丞 律師
李彥麟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唱戲世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林世豪 間本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郭○○之人別訊問事項除外)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於證人郭○○作證後未能對證人陳○○補充訊問以發現真實,證人郭○○亦拒絕提示其攜帶之所有文件,以釐清其是否依據該些文件內容而非個人記憶所為陳述,而上開情事涉及原告對證人證詞憑信性之主張,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考量法庭筆錄僅記載要旨,未能完整呈現上開開庭經過,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規定,聲請交付該期日刪除證人年籍資料後(本院卷第26頁)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符前述規定,予以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