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9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9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09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公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本院之裁定,不得抗告。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80號裁定提起抗告,核其真意,係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合先敍明。
二、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8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聲請狀所載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上開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l項規定聲請再審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淑櫻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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