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陳崇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即原證1、民國97年12月3日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提出重測、分割前坐落彰化縣○○鄉○○段418-8、418-11、418-33、418-34、421地號土地及重測後上開5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圖及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異動索引自民國97年1月1日迄今〕。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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