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乙○○
丙○○住台中被告丁○○住台中
戊○○住台中甲○○住台中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六○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丁○○等三人於九十年七月四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案件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自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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