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5號上訴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王○翔(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陳○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魏添勇 等2人間本院105年度醫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醫療法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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