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吳家振 上列原告吳家振與被告 蔡宗林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建物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土地即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加計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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