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張國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秀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雅筑
一、債務人范秀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伍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范秀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范雅筑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范秀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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