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富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富華於民國99年4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79619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