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騏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7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騏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騏汎於民國98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9年9月1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及提款卡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知悉將自己所有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應可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9月22日,在屏東縣里港鄉某全家便利商店,以宅急便方式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九如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提供予「 陳俊明 」,嗣於電話中告知「陳俊明」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上揭郵局帳戶與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迨上開詐欺集團取得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各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而對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得逞。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行簡式審判程序,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又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 黃于珊黃建璋陳界勳陳彥銘尤毅凌陳偉欽 證述遭到詐騙等情可資佐證(見警卷第7、15、27、56、65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29號卷第20-22頁),以及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99年10月29日(99) 華梅 存字第529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九如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被害人轉帳交易資料、上開詐欺集團指定轉帳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等件附卷足稽(見前揭桃園偵卷第44-48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753號卷第11-15頁,警卷第5-12、14-21、31-37、47、56-58、63、68-73頁),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上開詐欺集團,雖其得以知悉該帳戶將供為匯提詐騙等不法所得使用,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直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其提供本案帳戶供為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上開詐欺集團多次遂行詐欺取得數被害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既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惡性明顯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末按幫助犯為從犯,乃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可言,是被告幫助之對象,雖係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實施詐欺犯行之上開詐欺集團各成員,惟仍無庸諭知為「幫助共同」,特此敘明。
四、爰審酌近來人頭帳戶之相關犯罪猖獗,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付金額,自控制之人頭帳戶提領一空,非但令檢警追緝困難,更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對公權力信心喪失殆盡,司法正義無法及時伸張,甚至造成社會已無人際互信,嚴重阻礙正當工商發展和政府政務推動,是被告施助予犯罪集團、率然提供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使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高達19萬2,581元,且被告前因幫助詐欺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9年9月10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如今猶犯下本案,顯見未從前案收得警惕,誠難輕縱;惟念及被告尚知坦然面對司法、自白罪行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受騙經過│├──┼───┼────────────────────────┤│1│黃于珊│99年9月26日15時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撥打電話向││││黃于珊佯稱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誤勾選為分期付款,並由另名集團成員佯稱為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誆騙黃于珊須依其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付款方式云云,黃于珊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高││││雄市○○區○○路○○號中山大學郵局自動櫃員機處,匯││││款4,500元至劉騏汎前揭郵局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提領一空。│├──┼───┼────────────────────────┤│2│黃建璋│99年9月25日19時41分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撥打電││││話向黃建璋佯稱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誤勾選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付款││││方式云云,黃建璋因而陷於錯誤,於翌日(26日)凌晨││││1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高雄郵政││││總局自動櫃員機處,匯款13,001元至劉騏汎前揭郵局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提領一空。│├──┼───┼────────────────────────┤│3│陳界勳│於99年9月24日17時53分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撥打││││電話向陳界勳佯稱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誤勾選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付││││款方式云云,陳界勳因而陷於錯誤,於翌日(25日)上││││午8時12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之郵局,匯款10││││萬元至劉騏汎前揭郵局帳戶內,另於同年月26日凌晨0││││時許,再匯款29,978元至劉騏汎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其後該2筆款項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提領一空。│├──┼───┼────────────────────────┤│4│陳彥銘│於99年9月25日22時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撥打電話││││向陳彥銘佯稱為森森購物台客服人員,因購物誤勾選為││││分期付款,並由另名集團成員佯稱為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誆騙陳彥銘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付款方││││式,陳彥銘因而陷於錯誤,於翌日(26日)15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一段59號臺灣藝術大學內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處,匯款5,123元至劉騏汎前揭郵局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提領一空。│├──┼───┼────────────────────────┤│5│尤毅凌│於99年9月26日16時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撥打電話││││向尤毅凌佯稱為第一銀行客服人員,誆騙尤毅凌須依其││││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將款項轉入指定帳戶,尤毅凌││││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縣后里鄉甲││││后路329巷某統一超商內自動櫃員機處,匯款9,999元││││至劉騏汎前揭郵局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提領一空。│├──┼───┼────────────────────────┤│6│陳偉欽│於99年9月25日15時13分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撥打││││電話向陳偉欽佯稱其為PCHOME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誤││││勾選為分期付款,並由另名集團成員佯稱為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誆騙陳偉欽須依其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付款方式,陳偉欽因而陷於錯誤,於翌日(26日)凌││││晨0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台灣電力公││││司龍門施工處之自動櫃員機處,匯款29,980元至劉騏汎││││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提領一空。│├──┴───┴────────────────────────┤│合計詐騙金額:19萬2,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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