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琪
趙梓翔 上列上訴人張文琪、趙梓翔(下合稱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立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9,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張文愷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