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奎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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