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7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67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和 樞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妤 晨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最新戶籍住所係位於桃園市,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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