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67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和 樞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妤 晨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最新戶籍住所係位於桃園市,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