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字第7號上訴人 楊承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小芸黃信捷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小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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