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緝字第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已審判終結,然被告尚有工作上之事急需處理,願提供新臺幣3萬元,作為交保擔保金,請求准予交保,被告收到執行通知書時,會準時報到服刑等語。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3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嗣被告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年11月30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本案業已判決,被告犯罪情狀尚非惡性重大或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虞,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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