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洪崇富 被告 陳胤龍
詹駿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胤龍、詹駿綸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洪崇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馮昌偉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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