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告 李文雄

被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1、267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79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208號、113年度偵字第59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9375號),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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