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
月2日鳳警刑維字第09400000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貳枝(均含彈夾)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12月23日15時30分至同日18時53分許。
⑵地點:於其住處即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前,至本
院途中。
⑶行為:於警執行拘提時,無正當理由,於解送至本院途中,
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2枝(均含彈夾),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解送至本院訊問時由法警搜身查獲(,移送書所
載由警查獲,與本院現存之訊問及查獲報告內容不符,本院
不採,應予更正)。
⑵本院值勤法官於報到單上簽名附記查獲過程,及類似真槍之
玩具槍2支扣案可證。
⑶刑事警察局認槍枝無殺傷力之鑑識報告乙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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