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677號

原告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仲志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 律師

被告愚人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國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 律師

許書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00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00號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在卷可查,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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