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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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昱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以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