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 楊貴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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