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投簡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及持有。核被告陳信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訴字
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47號、104年度投簡字第387號、104年度投簡
55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3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
4月、3月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於104年8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月、2月、6月,於105年8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至105年10月19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仍未斷除毒癮,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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