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蕭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2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80ND0603136-6
1
1000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D0651858-3
1
1000
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D0656025-5
1
1000
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26381-9
1
660
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0479-6
1
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