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4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俊葦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葦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