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勞簡調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相 對 人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臺育
  訴訟代理人  陳香源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簡調字第1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王臺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陳香源  到
調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宏嶧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前給付完畢。
二、雙方就本事件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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