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相 對 人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臺育
訴訟代理人 陳香源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簡調字第1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王臺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陳香源 到
調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宏嶧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前給付完畢。
二、雙方就本事件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