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638元,應徵收裁判費9,800元,然原告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再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揭通知於原告,此有本院家事法庭109年5月22日花院 嶽家睦
109家繼訴12字第004937號函、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觀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甚明,顯逾補正期間無誤,堪認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許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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