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勇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38號被告王勇順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該案查扣之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250元,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勇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983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月4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11年1月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全卷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2,250元係侵害商標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認在卷,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飲料提袋(大)28件2仿冒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飲料提袋(小)63件3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掛鍊21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飲料提袋(大)145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飲料提袋(小)124件6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55件7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掛鍊19件8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洗漱袋(大)8件9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洗漱袋(小)13件10仿冒MELODY商標圖樣之掛鍊28件11現金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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