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40、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二四所示之23罪,經本院於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臺幣(下同)2萬元,罰金如易│月│月│││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5條│││4項│││├─────────┼──────────────┼──────────────┼──────────────┤│犯罪日期│97年03月中旬某日起至97年05月│95年12月08日│96年2月底某日、│││15日止││96年3月初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編號│四│五│六│├─────────┼──────────────┼──────────────┼──────────────┤│罪名│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3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4條│├─────────┼──────────────┼──────────────┼──────────────┤│犯罪日期│96年01月底某日│96年10月02日│96年05月0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編號│七│八│九│├─────────┼──────────────┼──────────────┼──────────────┤│罪名│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6年06月間│96年05月中旬某日│96年07月間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4條│├─────────┼──────────────┼──────────────┼──────────────┤│犯罪日期│96年05月某日、│96年12月初某日、│96年07月間某日、│││96年11月某日│96年12月06日│96年08月初某日、│││││96年08月中旬某日、│││││96年08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6年09月初某日、│96年08月05日│96年08月底某日、│││96年09月18日││96年09月初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44條│├─────────┼──────────────┼──────────────┼──────────────┤│犯罪日期│96年08月初某日、│96年09月中旬某日、│96年09月20日│││96年09月初某日│96年10月初││├────┬────┼──────────────┼──────────────┼──────────────┤│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編號│十九│二十│二一│├─────────┼──────────────┼──────────────┼──────────────┤│罪名│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44條│├─────────┼──────────────┼──────────────┼──────────────┤│犯罪日期│96年12月初某日、│96年10月間某日│96年10月中旬某日│││97年01月初│││├────┬────┼──────────────┼──────────────┼──────────────┤│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編號│二二│二三│二四│├─────────┼──────────────┼──────────────┼──────────────┤│罪名│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共同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6年11月初某日│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20日至96年12月底間、│││││97年03月2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97年度偵字第2575、2576、2910││││、3801號│、3801號│、38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98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28日│├────┼────┴──────────────┴──────────────┴──────────────┤│備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二至二四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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