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學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學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1,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3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