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訴訟代理人 賴宏熾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所謂合意管轄,除約定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外,應解為排他之合意管轄。
二、查本件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借據(第十二條)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並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本院之管轄權。又被告甲○○經本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故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定擬制合意管轄之情事,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